离岸基金指的是一国证券基金机构在别国所发售的证券基金企业,而且将所募资产项目投资到该国的股票投资基金,它又被变成离岸账户股票投资基金。在中国,除总公司香港的互利基金,别的香港开售的互利基金基本上是百慕达、开曼和卢森堡等国外管辖区申请注册设立的。随着某些大型投资机构募资需求的扩增,选择设立离岸基金接受全球投资者的资金具备强大吸引力。
以开曼离岸基金为例,CIMA即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。
开曼基金法将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称为Mutual Fund,目前国内通译为共同基金,是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合伙企业,公司或单位信托,或虽在开曼群岛之外设立,但在开曼群岛对其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、公司或信托,发行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,该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的资金池,分散风险,保证投资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。上述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是指能够参与利润分配的合伙企业份额、公司股权或信托份额。根据开曼金融局提供的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9月,在开曼注册的基金共有11.215家。
在开曼设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:
1、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(即合伙企业、公司或单位信托);
2、准备招墓说明书,聘仟审计师、基金行政管理人(如适用)
3、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,获得基金资格,
在开曼设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:
1、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(即合伙企业、公司或单位信托);
2、准备招募说明书、聘任审计师、基金行政管理人(如适用);
3、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,获得基金资格。
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,是向大家介绍实践中开曼基金的几种主要组织形式。以下几种形式之所以成为最常用的形式,主要是由于其设立方便要求低,并且能够达到免税效果
可豁免合伙企业ELP(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)
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“可豁免”(“Exempted”)指的是满足条件的合伙企业不需要向开曼本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,该等免税资格需要申请,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。
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,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,一名有限合伙人,普通合伙人默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。对合伙人的国籍以及组织形式没有限制,但要求该等可豁免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:
(1)如果是自然人的,为开曼群岛居民
(2)如果是公司的,注册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:
(3)如果是合伙企业,成立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。除对合伙人的要求之外,该等合伙企业还必须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。
就程序上而言,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需要:
(1)缴纳设立登记费用:
(2)承诺不在开曼境内对开曼居民经营,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;
(3)说明基本情况,包括但不限干:名称、经营范围,开曼境内地址、期限,普通合伙人的地址及名称,并提供该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
就在实践中,这种组织形式多用干封闭式基金及股权投资等。
单位信托UT(Unit Trust)
这种组织形式不同干国内的信托,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与国内的信托计划有着较大差别,因此在理解单位信托这一概念时,不应将两者讲行类比。
开曼信托法下将信托分为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,余下则是普通信托。其中可豁免信托的意义及前提条件与可豁免合伙企业相同,也不再赘述而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)指的是委托资产(除开曼土地外)不受限制,且该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续原则的限制。
可以看到,单位信托事实上不是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分类之一,它是开曼基金法中对从事基金业务的信托进行的定义,具体而言,它是指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创设并且按照一定对价发行信托份额,投资人根据该信托份额参与分配受托人并购,股权投资、管理或外置投资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信托。
开曼设立基金总结
开曼对基金组织形式提供了多种选择,但请注意:
(1)开曼并没有契约式基金,从事基金业务应当选择以上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作为组织实体:
(2)在开曼采取信托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与国内的信托计划不能混淆类比。
离岸基金指的是一国证券基金机构在别国所发售的证券基金企业,而且将所募资产项目投资到该国的股票投资基金,它又被变成离岸账户股票投资基金。在中国,除总公司香港的互利基金,别的香港开售的互利基金基本上是百慕达、开曼和卢森堡等国外管辖区申请注册设立的。随着某些大型投资机构募资需求的扩增,选择设立离岸基金接受全球投资者的资金具备强大吸引力。
以开曼离岸基金为例,CIMA即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。
开曼基金法将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称为Mutual Fund,目前国内通译为共同基金,是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合伙企业,公司或单位信托,或虽在开曼群岛之外设立,但在开曼群岛对其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、公司或信托,发行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,该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的资金池,分散风险,保证投资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。上述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是指能够参与利润分配的合伙企业份额、公司股权或信托份额。根据开曼金融局提供的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9月,在开曼注册的基金共有11.215家。
在开曼设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:
1、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(即合伙企业、公司或单位信托);
2、准备招墓说明书,聘仟审计师、基金行政管理人(如适用)
3、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,获得基金资格,
在开曼设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:
1、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(即合伙企业、公司或单位信托);
2、准备招募说明书、聘任审计师、基金行政管理人(如适用);
3、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,获得基金资格。
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,是向大家介绍实践中开曼基金的几种主要组织形式。以下几种形式之所以成为最常用的形式,主要是由于其设立方便要求低,并且能够达到免税效果
可豁免合伙企业ELP(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)
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“可豁免”(“Exempted”)指的是满足条件的合伙企业不需要向开曼本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,该等免税资格需要申请,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。
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,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,一名有限合伙人,普通合伙人默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。对合伙人的国籍以及组织形式没有限制,但要求该等可豁免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:
(1)如果是自然人的,为开曼群岛居民
(2)如果是公司的,注册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:
(3)如果是合伙企业,成立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。除对合伙人的要求之外,该等合伙企业还必须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。
就程序上而言,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需要:
(1)缴纳设立登记费用:
(2)承诺不在开曼境内对开曼居民经营,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;
(3)说明基本情况,包括但不限干:名称、经营范围,开曼境内地址、期限,普通合伙人的地址及名称,并提供该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
就在实践中,这种组织形式多用干封闭式基金及股权投资等。
单位信托UT(Unit Trust)
这种组织形式不同干国内的信托,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与国内的信托计划有着较大差别,因此在理解单位信托这一概念时,不应将两者讲行类比。
开曼信托法下将信托分为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,余下则是普通信托。其中可豁免信托的意义及前提条件与可豁免合伙企业相同,也不再赘述而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)指的是委托资产(除开曼土地外)不受限制,且该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续原则的限制。
可以看到,单位信托事实上不是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分类之一,它是开曼基金法中对从事基金业务的信托进行的定义,具体而言,它是指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创设并且按照一定对价发行信托份额,投资人根据该信托份额参与分配受托人并购,股权投资、管理或外置投资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信托。
开曼设立基金总结
开曼对基金组织形式提供了多种选择,但请注意:
(1)开曼并没有契约式基金,从事基金业务应当选择以上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作为组织实体:
(2)在开曼采取信托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与国内的信托计划不能混淆类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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